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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执行两套办法


发布日期:2008-2-22  信息来源:搜搜房

   记者19日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获悉,对于已经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北京市将区别对待,执行“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政策。

    从18日起,北京市就即将出台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相关政策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政策规定,对于新政策出台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要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而对于新政策出台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由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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